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鋁型材表面處理前質量驗收技術要求
1:范圍
(1)主圖內容:本標準規定了鋁型材表面處理前的技術要求、驗收內容、檢驗規則、包裝、運輸及貯存等;
(2)適用范圍:本標準適用于鋁型材表面處理前的質量驗收;
2:技術要求(1)鋁型材數量應符合產品交接單,附有上道工序的質量卡片,并簽署產品交接手續;
(2)來料應附有鋁型材的牌號、熱處理狀態及成形方法;對于表面效果要求高的鋁型材,每批來料應提供與型材材料及加工方式完全一致的樣件(數量由雙方協定);
(3)鋁型材所需加工方法應有明確規定(如拋光、噴砂、拉絲應有明確規定及所要達到的要求),如預先做過樣板,則應以樣板的加工工藝為準并簽署完整的工藝文件,如有更改,則需經重新打樣后方可確定新的工藝方法;
(4)鋁型材表面應無油漆、印跡、嚴重銹蝕及其它臟物,如銹蝕嚴重應另附文件說明原因和處理方法;
(5)如加工后的成品沒有現成的驗收標準,則應在來料之前會同雙方工藝人員共同協商,并簽署雙方認可的制成品驗收技術條件,并作為以后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據;
(6)鋁型材表面不允許有制成品驗收標準所規定的劃痕、碰傷、壓坑;不允許有影響加工后表面質量的擦傷、壓傷及金屬或非金屬壓入物、針孔、裂紋、軋痕等;對于低要求鋁型材,如允許有上述表面缺陷,應在交接工藝文件上注明允許缺陷的內容及程度;
(7)鋁型材需裝夾、吊掛的部位應留有加工余量,如是已完成外形加工的鋁型材,應標明在鋁型材上可以裝夾、吊掛的位置,如不標明則允許加工商根據情況自行選擇掛位;
(8)鋁型材上的機加工邊緣應無毛刺、銳邊應倒圓角、無焊接飛濺物等;
(9)鋁型材如有焊接,應注明焊接位置及焊接方式;
(10)需要噴砂和拉絲的鋁型材,如不需要預先清洗,應在鋁型材加工說明書中注明;
(11)需要進行圖文蝕刻的鋁型材應附圖文膠片,或委托加工商制作膠片的書面說明,并注明圖文形狀大小及在鋁型材上的位置要求等,如膠片需要確認,應在說明書上注明;
3:檢測規則
(1)對于高要求型材,應按第二章規定的相關內容100%的進行檢驗,不合格時應予拒收;
(2)對于批量一般要求鋁型材,可抽樣按第二章規定的相關內容進行檢驗,如發現兩次抽樣不合格應拒收;抽樣檢查可按GB 2828抽樣標準執行(也可采用其他抽樣標準進行);
(3)對所有類型的鋁型材數量都要進行100%清點,如數量不足必須在產品交接單上注明;
4: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(1)凡送交待加工鋁型材可根據需要使用與之配套的木質、塑膠或特制的專用包裝箱進行包裝;對于小型型材允許用吸塑包裝材料;
(2)運輸和貯存時,應防止碰傷、受潮或接觸腐蝕性物品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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